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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5〕14号
2015-02-15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5〕1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5-02-15

废止失效日期:2018-12-3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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